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根據汽車ACU數據)【汽車事故】
案件背景:2012年4月12日11時許,原告徐某駕駛所購車輛(車牌號為皖R9****)在滬渝高速(上行)366KM+800M處(蕪湖市境內)與他人所駕駛車輛發生追尾,致本人受傷、乘坐在副駕駛上的何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蕪湖市公安局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進行了現場勘查,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事故發生時委托人所駕駛車輛的行進速度為141-143km/h,另一車輛的行進速度為107-109km/h。 安全氣藏是汽車設計上的一種具有保護功能的裝置,然而本案徐某所駕駛車輛在上述重大交通事故發生時安全氣囊竟然未自動打開,從而導致原告受傷、和副駕駛座位上乘客死亡的嚴重后果,以及車輛本身造成損壞。原告方認為對該車輛所配置的安全氣囊系統存在質量缺陷以及由此引起的重大損害后果車輛生產商和經銷商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后此案由法院方面依程序委托華碧鑒定所進行第三方鑒定,“對涉案車輛1、安全氣囊ACU數據進行調取,確認事故時ACU所接收到的碰撞數據;2、分析事故時氣囊是否達到起爆條件;3、對事故中安全氣囊未打開的原因進行物證鑒定。 鑒定人通過對涉案車輛安全氣囊ACU數據進行調取,確認事故時ACU所接收到的碰撞數據如下:第一次碰撞前5秒速度為135km/h~137km/h, 前部傳感器接收數據*大值為37g。涉案車輛第二次碰撞前5秒速度為137km/h~0 km/h,側部傳感器接收數據*大值為24g。國家標準對安全氣囊打開條件沒有作明確規定,依據GB 11551-2003《乘用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以及涉案車輛制造廠商的《企業證明》中對安全氣囊打開條件的約定,得出事故時涉案車輛的安全氣囊未達到起爆條件;事故中涉案車輛的安全氣囊未打開與該車未達到起爆條件的物證特征存在因果關系。滬華碧[2013]物鑒字第****號委托單位:安徽省某人民法院委托事由:對涉案車輛1、安全氣囊ACU數據進行調取,確認事故時ACU所接收到的碰撞數據;2、分析事故時氣囊是否達到起爆條件;3、對事故中安全氣囊未打開的原因進行物證鑒定委托日期:2012年11月鑒定材料:1、文件清單:《***法院鑒定(評估)委托書》一份《****使用維護說明書》一份2013年02月22日上海****公司給****公司發的函件2、樣品清單:現場勘驗:車牌號為皖R****的涉案車輛取回樣品:涉案車輛左側、水平、右側、左前側及右前側傳感器、安全氣囊ACU、車載ECU及氣囊模塊鑒定地點:上海華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微量物證鑒定所、蕪湖清和路中段綜合分析及鑒定結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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