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硫酸鈉物證鑒定【材料類】
受理日期:2014年06月12日 申請人宣城市某化工公司與被申請人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訴至宣城市某區人民法院,該院委托我所對前述事項進行鑒定,我所受理了此鑒定。華碧鑒定所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實驗室物證檢測數據與結果,以及相關國標等進行驗證試驗與綜合分析,做出了綜合判斷,鑒定出,送檢的亞硫酸鈉的含水率5.63%大于亞硫酸鈉的含水率0.006%;送檢的亞硫酸鈉的平均粒徑12.52μm小于亞硫酸鈉的平均粒徑242.0μm。蘇華碧司鑒【2015】物鑒字第****號1、委托人:宣城市某區人民法院2、委托鑒定事項:對送檢亞硫酸鈉合同樣品與生產樣品的粒徑、含水量進行物證比對鑒定3、受理日期:2014年06月12日4、鑒定材料:文件清單:《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檢材清單:(1)亞硫酸鈉(合同樣品)1袋(2)亞硫酸鈉(生產樣品)1袋5、鑒定地點: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鑒定所宣城市某科技園某有限公司6、鑒定過程(略)7、綜合分析及檢驗結果(略)8、鑒定過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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